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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4-25 22:35:00 | 來源:Luyin.com | 分類:行業快報 | 熱度:2135℃
【錄音網 LUYIN.com】北京4月25日訊 記者胡建輝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今天上午召開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上表示,針對原作品重新組織錄制,錄制過程是一個再創作,他錄制以后產生錄音制品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依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針對第46條規定有記者問,如果唱片公司首次出了唱片之后的三個月后就被其他公司隨便用,原來的公司他就獲不了益了,這個原唱片公司權益誰來保護? 王自強說,這個問題你在理解上和立法的本意是不一樣的,原來的第40條,第一是說在一個詞曲被正式錄制以后,其他的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經許可就錄制,只要按照國家支付報酬就可以了,這次修訂有兩個變化,一個變化是把作者聲明取消,第二個是增加了三個月的期限,三個月之后才能用。你說的翻錄和這個不是一個概念,還是針對的原作品重新組織錄,實際上它跟第一個首錄的沒有任何關系,他錄制以后產生錄音制品的權利,他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這個規定不適用于一般的圖書,也不適用于教材,大家知道圖書和教材包括我們的法定許可的教材和報刊的法律許可轉載,他的第二個使用的東西和第一個使用的東西是完全一樣的。只是變了一個使用者,如果說還有什么變化的話,就是字號的問題,版面的問題,內容沒有變化。這種情況下他和權利人就后面的使用者和權利人和第一家錄制存在利益的這種競爭。錄音不一樣,為什么錄音不一樣,當一個人寫出一個曲子的時候,實際上在錄制過程中是一個再創作,他需要自己去請演唱者,要請演奏者,再一個他還要去請配曲者,他出來的東西一定是一個再創作。同樣第二個第三個也是一樣,他們之間根本不發生沖突。而且這里面每一次使用都會跟權利人增加了一次收入,這里面是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你讓一個人一枝獨秀還是百花齊放,因為每個公司出來的演唱者、演奏者都不一樣,我怎么跟你形成競爭,那是一樣的嗎? 現在各國的情況是,美國和德國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最典型的代表,他們秉承這個原則。在使用歌曲錄音的時候沒有給任何一個權利人保留權利的這樣一個機會。只要是這個歌曲首次出版以后其他的唱片公司就可以不經許可,就可以錄,而且按照當局規定的報酬支付。日本做出一個規定是三年,韓國也是三年。 為什么定位三個月,確實考慮到第一個是首錄的,這個道理非常簡單,在原來的電影界有不成文的規定,一個電影出來以后半年以后才能到電視臺播放,一年之后才能制成光盤在市場上銷售,首先要保證院線經營和收入,其次是電視,電視的范圍比院線廣,光盤比院線更廣,因為院線有的地方不能進入,光盤可以去每個地方。現在光盤的黃金發行期已經壓縮到兩個月,也就是互聯網的出現,如果我們把這個時間拉長到半年甚至三年,這個對其他不公平,也違背了市場規律,每一條出來都是深思熟慮的,不是拍腦門出來的。 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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