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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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19 8:33:00 | 來源:Luyin.com | 分類:環境衛生整治 | 熱度:2695℃
關于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為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切實保護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森林草原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草原火災發生規律,現就森林草原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5月31日為全縣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1年1月1日至5月1日為全縣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險期。在此期間,全縣所有林地、草原全面實施禁火:嚴禁攜帶火種、用火用具等進入草原、退耕林地;嚴禁在林地、退耕林地及其周邊進行煨桑、上墳燒紙等一切非生產性野外用火;嚴禁焚燒秸稈、荒草等一切生產性野外用火。 二、因生產、工程施工等特殊情況或在野外農事活動及其他野外必要性用火,必須經縣森林草原指揮部授權,取得相關生產用火許可證,并嚴格按照規定范圍、批準時間、地點后方可開展下步工作,并接受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場(礦)監督管理。 三、各鄉(鎮)政府、各場(礦)切實承擔起森林草原防火責任,負責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結合轄區實際,超前謀劃、科學防控,加大對重點時間節點的巡邏管控,對進入林地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宣傳教育,按照規定嚴格盤查登記,禁止在林地隨意丟棄火種、吸煙等行為發生,杜絕一切火種進入林地;同時,生態管護員要按照分片負責制,做好各自指定區域的巡護工作,切實做到山有人巡、林有人護、草有人管、火有人防。 四、持續加強對智力障礙人員及未成年人的監管力度,嚴禁智力障礙人員和未成年人獨自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退耕林地及其周邊,對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有關部門將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相關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門。接到撲火命令的各級撲火隊及火災所屬部門領導必須迅速趕到指定地點組織撲救。撲救森林火災要科學安全組織,避免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并將火情逐級上報。 六、各級防火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防火職責,拒不履行職責或未按要求履行應盡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理。 七、進入林地、草原的車輛、人員必須自覺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員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管理監督,違者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予以處罰,拒不服從森林防火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進行處罰,引發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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