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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0-10 22:49:00 | 來源:Luyin.com | 分類:行業快報 | 熱度:1955℃
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檢察機關規范執法行為,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重要舉措。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這一規定確立了全程錄音錄像工作在偵查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對檢察機關偵查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筆者作為基層檢察院的技術人員,在從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具體實踐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
一、新刑訴法的實施對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影響 在實踐中,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很難完全做到“全面、全部、全程”,即從犯罪嫌疑人被帶入檢察機關開始到離開,整個訊問過程進行不間斷的錄音錄像。由于檢察機關在審訊中處于優勢地位,不少案件存在“先審后錄”的情況,即檢察人員將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這種有選擇地使用“同步錄音錄像”的現象較為普遍,不僅不能杜絕刑訊逼供,反而可能加劇冤案的形成。 而新刑訴法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護,如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對自偵部門的偵查取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旦嫌疑人提出訊問過程存在刑訊逼供,而偵查機關又無法有效地拿出證據予以反駁,就存在嫌疑人口供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被排除的風險。因此,“全面、全部、全程”的同步錄音錄像作為最直觀、最有力的證據,顯得尤為重要。新刑訴法的實施將督促偵查人員進一步提高訊問水平和辦案能力,促使檢察機關加強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實現“三全”的探索和嘗試,為真正實現同錄“三全”打下堅實基礎。 二、律師提前介入案件對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查閱的影響 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見,律師最早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便可以介入,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盡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關注偵查環節的各個細節和程序瑕疵,這對偵查人員辦案能力是很大的考驗。同時,律師也會在偵查階段提出查閱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要求,而不是僅僅在開庭審理時提出。檢察機關目前還沒有在偵查階段為律師提供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實施方法。隨著2013年新刑訴法的實施,對偵查階段律師查閱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和相關細則會被提上日程。 三、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涉案信息的保密問題 同步錄音錄像貫穿于自偵工作訊問過程的始終,錄音錄像環節對案情保密的重要性不亞于偵查環節。當前偵查環節的保密性一直在被強調,而對錄音錄像環節保密性的重視略顯不足,因此要格外注重。錄音錄像失密的可能性存在于兩個方面:一是錄像資料和相關技術文書檔案失密;二是錄音錄像的技術人員存在泄密行為。針對錄像資料和相關技術文書檔案,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錄制、制作,對錄像正本、副本統一編號,規范管理,及時存檔,依嚴格程序調用錄像資料,并定期檢查,堅決做到無丟失、損毀現象發生。而技術人員泄密,更具有易發性和隱蔽性。由于長時間以來,對錄音錄像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個別基層檢察院并不重視這方面的工作,更有甚者讓外聘人員從事錄音錄像工作。人員流動性大不僅導致錄像水平和影像質量無法保證,更嚴重危害了自偵案件的保密性。作為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院,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在編技術人員負責自偵部門的同步錄音錄像工作,在保證整個操作過程合乎規范的情況下,做到不向非辦案人員透露、討論案情,以檢察干警的職業道德和工作職責約束自己的言行,確保案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王樂) 更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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